商业混淆行为的实践思考

时间:2017-08-25 09:15:00 来源: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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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商业混淆行为必然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行为人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商业混淆行为的构成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采取非法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予以严厉限制,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中的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法律进行打击的主要目标。在实践中,混淆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营者通过混淆商标或者假冒商标进行不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商标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联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予以双层保护。

 

其次,经营者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或者未经权威部门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取得名优标志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未经权威部门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当某一产品的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此时产地名称对于产品而言更多的是有着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功能,伪造产地名称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声誉及信誉,是企业独有的权利。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不仅侵犯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

 

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对于商业混淆行为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在第21条中又规定的相应的处罚机制,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把握好市场经济的动向,紧跟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推动企业的不断壮大。而心存侥幸,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不当竞争,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也将给予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