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朋友圈内看到过朋友宣传出售物品或者是宣传帮忙代购的消息,这风靡一时的微商也确实让不少人享受到了当老板的乐趣,若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会受到是否属于传销的质疑,而若涉及代购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代购简单说就是找别人帮忙买无法买到的产品。代购比较热的地点有美国、香港、日本、法国、英国、韩国等。由于支付不方便或者地理位置原因不方便购买,这时就需要代购帮忙,但代购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便有可能涉及走私。
代购的法律风险
代购的法律风险主要因熟人、职业专人以及官方代购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具体为:
1、熟人海外代购
借熟人去香港或者出国之机,让其代购一些商品,大都是化妆品、手表之类的小件奢侈品,这就是熟人海外代购。熟人海外代购十分常见,而且在所有海外代购中存在的风险其实是最小的。但即使这样,熟人海外代购仍然有可能面临如下问题:首先,如果实际购买人指示不清,名义购买人购买到的商品不符合其要求,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制度,实际购买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且不能直接去要求海外的零售商退货,因为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其次,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商品的使用者产生了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就法律适用而言,因为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置疑。
2、职业私人代购
职业代购的代购人和被代购人并不熟识,其信用需要用其他方式保证。作为一名消费者,需要面对的是见不到面的代购人以及见不到面的销售商,风险自然要高于熟人海外代购。职业私人代购一般以通过建立网上虚拟店铺的形式居多,代购人往往是因公经常出差的个人或导游,他们建立自己的个人网站,是私人代购行业中的主力军。由于准入门槛低,职业私人代购服务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职业私人代购比起普通网络购物又多出一道代购手续,因此不可控的因素更多,对消费者来说也更加缺乏保证。前文中所述熟人海外代购的各种风险,如国际私法上的冲突、合同相对性问题,均在职业私人代购中有所体现,甚至更为明显。另外,职业私人代购也存在自身特殊的风险:首先,职业代购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过多差价利润,损害被代购人的利益;其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尤其是个人商铺,代购环节出了严重问题,代购人可以轻易逃脱,被代购人又很难直接与国外商家接触,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其三,大量职业私人代购可能涉嫌逃税,触犯国家税法。很多代购人是以私人物品的名义购买商品,以避开关税。然而多次出入境,携带的商品累计起来足以达到征收关税的条件。
3、官方代购
官方代购的代购人并非自然人,主要是一些大型网站,网络是官方代购的主要媒介和手段。消费者实现官方代购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大型社区论坛:主要面向细分的消费群体;二是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主要面向有综合网站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三是专业代购网站:主要面向相对固定的高端消费群体;四是“银行支持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式代购网站:如美国银行卡先锋V ISA和知名国际物流巨头D H L合作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国消费者的代购网站ONENOW。当然,网络也是职业私人代购的主要平台。
因此,官方代购的主要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网络的潜在隐患。对网络代购消费者来说,风险往往出在商家信用、产品质量、投诉退货等环节。而对于代购网站来说,可能也不得不面对涉嫌逃税的法律风险。另外,有不少产品的销售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更为麻烦的是,由于没有卫生许可证,一旦所购的产品遇到涉及商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则代购者要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会比较大。
代购是否涉及走私
走私行为分为非税走私和涉税走私。非税走私是指将国家禁止或者管制的物品进口或者出口,包括军火、毒品、文物等。而代购是否涉及走私中的走私是指涉税走私,一般指在进出口过程中,不缴或少缴应该缴纳的关税等进出口税金。在进出口过程中,无论逃税的金额大小,都属于走私。但构成走私罪的需累计逃税五万元以上。海购、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要看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
举个例子分多种情况说明一下:假设中国公民王某要求在某国的朋友朴某将某品牌皮鞋邮寄给王某。然后就要根据我们常见的海购、代购行为,分多种情况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1)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王某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不构成走私。
(2)过关时,海关要求收取行邮关税,王某去邮局缴纳,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不构成走私。
(3)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王某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构成走私。
(4)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过关时,海关要求按运动鞋收取行邮关税,王某去邮局缴纳,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构成走私。
(5)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过关时,海关拆包检验,要求按皮鞋收取行邮关税,王某去邮局缴纳,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构成走私未遂。
(6)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王某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穿旧后不喜欢,卖给了韩某。不构成走私。
(7)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王某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韩某。构成走私。
(8)过关时,海关要求收取行邮关税,王某去邮局缴纳,王某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韩某。构成走私。
(9)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过关时,海关拆包检验,要求按皮鞋收取行邮关税,王某去邮局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韩某。构成走私。
(10)包裹上注明皮鞋,贸易用。过关时,海关要求按皮鞋收取贸易关税,王某去海关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韩某。不构成走私。
(11)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贸易用。过关时,海关要求按运动鞋收取贸易关税,王某去海关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韩某。构成走私。
以上若干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走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如实申报,只要在任意一项上涉及虚假申报,就属于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两项:物品的种类、价格。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物品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在免征额度以下。(不申报的默认为申报为免税物,或者征税额度以下。)
是自用还是转售。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用可以免税或者征收较低税率的行邮关税,转售则要征收税率较高的贸易关税,而且不能免税。(不申报的默认为自用。)
实际执法中,以上很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很低,但不代表其是合法的。就好比偷一块钱不犯罪,但是依然是违法行为。因为鱼目混珠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实,海关执法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也存在确实应该是自用免税过关的,被认定为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而被要求补税的情形。
另外海外购物或邮寄时的免征税额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完税价格为海关总署不定期公布的入境商品货物的指导价。
由于国内产品的质量问题以及某些人士的“崇洋媚外”心理,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购买国外产品,也越来越多的人或机构开辟代购途径,但若代购仅为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话我们无可厚非,若要以此盈利的话恐怕要思考下是否违法,若严重的话还将构成犯罪。所以说代购有风险,代购与否还需谨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