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出现五种情形可由其他省级院异地审查

时间:2017-12-12 11:30: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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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最高检如果发现存在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以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最高检审查后如果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

刑事申诉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和最后程序。3年来,全国控告检察部门审查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近350万件次,最高检日均1300件次,一批“骨头案”得到化解。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进入程序的案件依法纠错和补正瑕疵1700余件,同比上升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