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知识产权与其他合法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因归属不同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矛盾或抵触状态。如注册商标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肖像、美术作品等,从而出现商标权与姓名权、肖像权或著作权的冲突;行使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也可能和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等。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通常而言,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主要适用下列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这是指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有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纠纷。这种约定,既包括当事人事前对可能产生权利冲突纠纷事项而进行的约定,如画家、摄影师和人体裸体模特儿事先对绘画作品、摄影美术作品是否可以展览、出版进行的约定;也包括发生纠纷后对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纠纷而进行的约定。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保护产生时间在先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抑制或消灭产生在后的权利。如照相馆未经许可不得以行使发表权为由在橱窗中展览他人的肖像摄影照片。专利法第23条、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都分别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商标都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撤销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权或宣告侵犯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机构进行,法院不得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行使该权利。
3、过期权利丧失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先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请求消灭或抑制与其在先民事权利相冲突的知识产权,否则就丧失胜诉权。如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3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不受该期限限制。合法在先的民事权利与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冲突的,如果超出诉讼时效起诉,也丧失胜诉权。胜诉权的丧失,并不导致在先取得的整体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丧失。
4、综合考虑原则。在前述原则都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判决的社会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处理权利冲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