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常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除审判人员资质外,《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法庭的设置、受案范围等问题未作规定,最高法《解释》作了较明确的界定,具体如下:
一、少年法庭的设置
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但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二、审判人员资质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丁作人员等担任。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三、受案范围
少年法庭主要受理下列两种类型的案件:一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