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30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1.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不能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全日制奥动辄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等。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转接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清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也即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