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由于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就会变得格外难以解决。要解决劳务派遣引发的诸多问题,首先要理厘清三方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
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为了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从一方转移到另外一方,他们之间要订立相应的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一般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派遣时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工作要求、支付报酬的日期和周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惩戒权限、双方责任分配方式等内容。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向工单位提供一个能满足其工作需要的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负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宜发生纠纷时,因为双方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应当把这种纠纷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加以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分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种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不能其发生效力,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在派遣协议中做出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比如有的派遣协议中规定“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一律不负责任”,这种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依然可以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准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