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时间:2016-10-21 11:17: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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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一、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二、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施工场地的清理,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用路以及临时设施的修建;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按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供应的确材料,设备的计划; 

(4)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5)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施工场地的安保卫。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在施工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进行施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承包人不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接受发包人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在了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入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近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在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心通知等。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合同法》277条规定,发包人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人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显然不能按期完工而严重影响发包人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接受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并支付相应部分的价款。 

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能低于国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或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必须进行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工程俊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修期限,当事人要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能过短。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动作,在正常情况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质期内,工程所有人将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向受让第三人承担工程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因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变更而免除。 

5、对建设工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指承包人因其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上瑕疵,在合理期限内,对因该质量瑕疵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2)必须是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任何建设工程都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限,超出这一合同使用期限,则该工程属于没有安全保证,即使造成了对他人的侵害,承包人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3)必须是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 

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如果是发包人,则发包人可以直接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是第三人,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要求发包人或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呢?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动作: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