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学当中,诉讼当事人是为解决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而非讼当事人是请求法院对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确认的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或原审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非讼当事人包括特别程序中的起诉人(选民资格案件)、申请人(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申请人。
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还有广义当事人与狭义当事人的区分。狭义的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或单一的原告与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意见》40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2.“两户一伙”的资格
(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中注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意见》46条
(2)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意见》47条。
二、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格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或义务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或法律的规定,某些能够成为适格当事人也可以不是争议的诉讼标的权利义务人,例如破产组织的清算组、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适格当事人是起诉的必备要件,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则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可以不予受理,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下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台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5.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6.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9.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0.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