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权利是对待的,诉讼机遇也是相对应的。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告、被告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不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法人还是个人,只要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是平等的
所谓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和解,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同样,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求诉讼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则享有应诉权和反诉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所谓“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切实得到行使。例如,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又如,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所谓“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又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
3.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