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时间:2016-10-21 13:43: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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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6、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回避;

7、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有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和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8、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9、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0、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1、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

12、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1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为6个月;公民为1年。

二、诉讼义务

1、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开庭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则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3)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拘传。

(4)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可根据情节经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诉讼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法律对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