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

时间:2017-02-16 11:11:5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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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 ;可以通过派生证据 ,审查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 、副本 、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三、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被告如果辩称已返还,其为此提供的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也是本证。反证与本证同样,既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第三人提出。反证的作用与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征的证明力。

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提出王某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元的证言。被告辩称这500元系原告所赠与,并非借款,并以书信为证。被告提供的赠与书信,是以削弱、动摇王某证言的证明力,所以是反证。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证据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力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不主张新的事实,又不提供新的证据。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征案件事实被人民法院所确认,一般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对本证不但有质量上的要求,还有数量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使审判人员确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反证则不同,只须“确实”,不须“充分”,即对其只有质量上的要求,只要查证属实,就会动摇审判人员对待证案件事实的确信,使待证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