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及房屋租赁登记

时间:2016-10-21 14:10: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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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房屋租赁登记

一、登记过程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一)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 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 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 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 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二、登记须知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 《房地产权证》;

2. 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 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 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 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 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

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 《房地产权证》;

2. 《宅基地证》;

3.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 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 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 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 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