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书等材料。
(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
(3)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二、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而向本院起诉的,应提供基层组织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在该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被告是本市居民且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供被告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如果被告系外省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确实不能提供其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
三、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