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纠纷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1、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等等。实务中,对确定被告所在地的争议不大,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履行地明不明确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
2、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最终交付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属不动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也应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3、管辖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