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

时间:2016-10-21 15:03: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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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一、执行特点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二、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三、执行组织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措施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

8、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