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使用抗辩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②销售商的经营规模;
③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
(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②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
④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
⑤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3)说明提供者
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