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册证书、投诉书、续展证明等。
2、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4、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大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为保证法律效力,有必要采取公证的形式。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1、权利人被侵权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酌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