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付曲进入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火车站前平房区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68岁)家实施盗窃时,被孙某某发现。付曲掐住孙某某颈部将孙某某按倒,用马勺击打孙某某头部数下,并用脚踹孙某某胸腹部数下,致孙某某颅脑损伤、胸腹腔实质性脏器损伤死亡。付曲在屋内翻找财物未果,在孙某某身上翻出人民币57元,拿一床被子盖在孙某某的尸体之上后逃离现场。次日10时许,付曲回到家中,将其在东方红镇火车站前杀人之事告诉了其父母,并在其父亲付某甲陪同其去公安机关自首途中逃跑。付某甲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对付曲进行通缉。付曲潜逃至齐齐哈尔市后化名李健,在建华区“老四洗车行”做洗车工。同年6月9日凌晨1时许,付曲将洗车行老板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黑BU3063号斯巴鲁牌傲虎吉普车盗走,当车行至讷河市老莱镇一乡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车辆被当场查扣。付曲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真实姓名及抢劫致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付曲是否有自首情节
(二)付曲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付曲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杀死并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曲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付曲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付曲的亲属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付曲因盗窃被抓获后能主动坦白抢劫犯罪,其亲属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对付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四、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付曲犯抢劫罪和盗窃罪
五、裁判结果
付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付曲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六、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