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反索赔有工期延误反索赔、施工缺陷索赔等六种类型,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依据工程承包商的惯例和实践,常见的业主反索赔及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
对于土木工程承包合同,都严格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有严格细致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与业主的利益和工程的效益紧密相关。业主只承担直接负责设计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虽然对承包商的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工序以及对材料进行过批准、监督、检查,但只是间接责任,并不能因而免除或减轻承包商对工程应负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所使用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或出现缺陷而未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修复工作,业主均有权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并提出由承包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反索赔。另外,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的反索赔要求时,往往不仅仅包括工程缺陷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该缺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拖延工期反索赔
依据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不可原谅的完工日期拖延,则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使用和运营生产计划,从而给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此项业主的索赔,并不是业主对承包商的违约罚款,而只是业主要求承包商补偿拖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则应按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以及拖延时间长短向业主支付这种赔偿金,而不再需要去寻找和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去详细计算。在有些情况下,拖期损失赔偿金若按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若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对一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则对整个工程所计算的延误赔偿金数量应给予适当的减少。
(三)经济担保的反索赔
经济担保是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的不可缺少部分,担保人要承诺在其委托人不适当履约的情况下代替委托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或原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土木工程项目承包施工活动中,常见的经济担保有预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1、预付款担保反索赔。预付款是指在合同规定开工前或工程价款支付之前,由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款项。预付款的实质是业主向承包商发放的无息贷款。对预付款的偿还,一般是由业主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还。为了保证承包商偿还业主的预付款,施工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必须对预付款提供等额的经济担保。若承包商不能按期归还预付款,业主就可以从相应的担保款额中取得补偿,这实际上是业主向承包商的反索赔。
2、履约担保反索赔。履约担保是承包商和担保方为了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作的一种承诺,担保承包商按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过程施工,履约担保有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的方法,以银行担保较常见,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20%,担保期限为工程竣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
当承包商违约或不能履行施工合同时,持有履约担保文件的业主可以很方便地在承包商的担保人的银行中取得金钱补偿。
(四)保留金的反索赔
保留金的作用是对履约担保的补充形式。一般的工程合同中都有规定保留金的数额,为合同价的5%左右,保留金是应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下一笔合同价百分比的基金,由业主保留下来,以便在承包商一旦违约时直接补偿业主的损失。所以说保留金也是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手段之一。保留金一般应在整个工程或规定的单项工程完工时退还保留金款额的50%,最后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退还剩余的50%。
(五)业主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依据合同规定,除了上述业主的反索赔外,当业主在受到其他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业主仍可提出反索赔要求。比如: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运输施工设备或大型预制构件时,损坏了旧有的道路或桥梁;承包商的工程保险失效,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