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6-10-21 15:24: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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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亦称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而且还可以包括某些个人或某些私人组织。如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病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及其畜禽防疫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检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权检疫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进入市场。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征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本系统内相互委托处理某些行政事务,这种委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协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因而行政机关不是被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因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产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产生。

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由其承担,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职权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如行政立法权、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措施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

三、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权的委托的条件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借委托之名串通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比行政机关亲自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时才能委托。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人员、装备、技术和空间方面有困难;再比如,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行政事物,由于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管理对象上都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同时,也有公众的参与性,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

2、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了组织行政处罚权,该组织就必须亲自行使,不得自行委托,让与其他组织行使。对行政处罚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职责不能放弃和擅自转让。没有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是一种违法行为。

3、该项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委托的。

4、被委托的行政处罚应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

5、必须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

6、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