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道龙诉陆逵、陆坚、陆体才、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16-10-21 15:34: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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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1984年10月8日,陆明(陆道龙父亲)、陆道龙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共9册,即陆道龙所称的老谱。 1991年9月1日,原告陆道龙编纂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第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2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2013年1月28日,陆道龙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陆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为《陆氏源流考》、第2册为《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为《陆氏大统谱》、第4、5册为《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成员167人,陆逵为编委会主任,陆体才为《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主编,陆坚、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为副主编。

后陆道龙因与被告陆逵、陆坚、陆体才、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陆道龙是否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陆道龙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著作权。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陆道龙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法院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

1、关于陆道龙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的第1、2册是否享有著作权。陆道龙《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第1、2册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陆道龙在《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否有独创性。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

四、裁判结果

陆道龙根本不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陆逵、陆坚、陆体才、陆为洲、陆应虎、陆连华、陆维浪、陆海洋、陆琪、陆应铸、陆应祝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五、裁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