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资质要求。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二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6)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建设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等文件,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5、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权力。但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7、招标人负责接受投标文件和组织开标。
8、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9、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但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