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及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或发出招标信息无投标单位响应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垄断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的施工招标分项目法人直接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经招标确定的总承包单位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两种情况,但所有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施工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六)具有招标资质。
不具备招标资质的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施工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满足招标的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等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落实。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
(四)工程类型;
(五)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六)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
(七)施工前期准备情况;
(八)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但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和议标招标方式时,每个标参加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并不得均为本网、本省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二)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
(五)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
(六)国家另有规定。
采用议标方式应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向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五)向预审合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
(六)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七)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九)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十)将定标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十一)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
(十二)与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公开招标程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送变电工程事故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工程概况;
(三)投标报价原则;
(四)投标截止时间;
(五)开标与评标;
(六)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七)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等;
(八)投标文件及要求;
(九)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10日将招标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售后,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14日内应由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主持召开标前会,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第十四条
如招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7天前,向所有投标单位和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适当分岛进行招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招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施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有关证照等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以保护所属施工企业为理由,指定承包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
标和竞争。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每个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第二十条
标底价格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造价、质量、工期三者的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标底的确定。当工程质量、工期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标底中考虑优质优价和工期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发布的物价指数,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物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标底应进行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措施、最低工程成本、最大可能利润等技术经济分析,据此确定每个标的最低限制报价。
第二十三条
标底须严格保密,各招标项目须有标底保密措施,保密至开标以后。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力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可以由两家及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的组成单位应签订合作投标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商,由主承包商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单独、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联合体投同一合同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书附录;
(三)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凭证;
(四)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五)投标授权委托书;
(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七)施工组织措施;
(八)辅助资料;
(九)投标资格审查表;
(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的确认和响应;
(十一)投标单位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完成情况一览表;
(十二)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随投标文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修改建议方案分别报价。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定标之前,不得放弃投标,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三)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四)宣布评标和定标办法;
(五)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六)检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宣读检验结果;
(七)宣布标底;
(八)唱标,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说明、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等;
(九)宣布评标纪律、保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等有关事项;
(十)密封投标文件,休会后送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等代表(或其它招标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应从电力专家库中,按技术、技经等不同专业选聘。评标人员均以个人名义和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所聘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技术评标组一般为9~11人,商务评标组一般为5~7人。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长)应由专家担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内容: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过程中需要,组织投标单位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三)分别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和商务方面进行评价;
(四)分别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五)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意见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办法和标底在宣布后不得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电力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一般最高报价不得超过标底价的105%,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标底价的95%。
第三十八条
评分办法:
(一)对投标单位的履约信誉和业绩进行评价,权重15%;
(二)对投标单位同期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和施工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权重10%;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性和经济性等进行评价,权重15%;
(四)对投标报价及优惠条件等商务部分进行评价,权重60%。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对招标文件缺乏必要响应,对重要条款答复有误者;
(二)开标之后又进行议价竞争者;
(三)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最低限价者;
(四)投标文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证明要求者;
(五)不按规定日期投标者;
(六)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或密封者;
(七)被确切证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者。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招标单位可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
(二)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均不响应招标文件;
(三)发生重大串标、漏标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若发生招标失败的情况,除重大违规行为外,招标单位应认真核查招标文件和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作议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意向书的3日前,将定标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从开标至定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接到核备意见后的3日内,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并授予合同。
第六章 合同
第四十四条
预中标投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意向书之日起,28天内与招标单位完成施工承包合同谈判,当招标单位与预中标单位就合同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单位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首先在合同上签字,然后将合同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在收到后5天
内签字。
第四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字后28天内,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0%),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其投标保函(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谈判中,如预中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招标文件规定外的要求,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将被视为违约,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将合同授予下一中标顺序的投标单位,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四十七条
合同谈判完成后,如招标单位拖延签订合同或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单位除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还要赔偿中标单位由于参加投标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的7日内,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函(保证金)。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非主体工程需分包时,须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由中标单位负责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如因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所发生的问题,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五十条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请监理单位协调,必要时可请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协调、调解无效时,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力工业部是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的发电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跨网、跨省送变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制定行业关于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
(二)指导、检查、监督各网局、独立省局及其他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提供有关服务;
(四)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五)制定电力工程招标资质标准,负责电力工程招标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管局和独立省局是本地区或本省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发电工程和本网、独立省网内送变电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制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三)审查招标申请,核备投标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监督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其他招标单位是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最大限度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电力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施工能力等;
(二)伪造、涂改、转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压低标价;
(四)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标后竞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以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参与标底编制、审定及评标和定标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须对标底、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把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评标记录本及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完结后全部交招标单位封存;
(五)评标期间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络,所有评标人员的对外联络应有人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全国专家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其投标资格6个月-1年的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