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各种监督组成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其特点为监督主体与客体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二、行政监督体系分类
行政监督种类较多,是一个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整体,它们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监督类型又有不同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内容,通过不同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根据不同的监督主体划分,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行政体系内部各机关、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包括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内部专业监督部门对各工作部门的监督,以及某些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就某一方面事项对其他部门的监督。
2、根据监督的不同作用的划分,行政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实施的监督。事中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完毕以后,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
3、根据监督的不同内容划分,行政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或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执行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包括日常工作实施的监督,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或某一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实施的监督。
4、按照监督的不同方式划分,行政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业监督
一般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全部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全面综合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及其自身内部事务的全过程实施的普遍监督。专业监督是对行政机关某一项专业性工作实施的业务监督,这种监督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某一专门机构(如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内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或行政机关中某专业主管部门(如财政、人事部门)实施,其监督的内容只涉及行政机关某一方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