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主体及各主体的监督方式

时间:2017-02-07 10:06:2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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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督的主体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广义上,监督主体的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

二、行政监督的方式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