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签证程序
(1)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2)专业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3)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4)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5)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单位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2.签证单要求
(1)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2)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3)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4)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项目部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及分包方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资料室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5)签证必须要由专业公司、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由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资料室发放的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项目部领导处以10%处罚,处罚额直接从项目部班子兑现奖中扣除。
3.现场签证单内容与原则
(1)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除现场单独使用人工、机械外,均不得签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
(2)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3)现场单独使用的人工、机械,只对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予以确认,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签证中无权确定单价及费用。
(5)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甲方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6)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7)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