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扩大到一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修订前后,由于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对于工伤认定的实务工作一直是难点所在。
根据现行《工伤认定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的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只能是各类可以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需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3)劳动者对于交通事故并不负主要责任。
其中(1)、(3)项主要有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并无异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关于工伤认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件》,就“上下班途中”定义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并非事实描述,要求在认定过程中要符合客观性又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但在实务操作中仍不够具体无法作为标准来认定。
通过研究工伤保险的实质我们不难发现,工伤保险的是基于因果关系而存在的,即劳动者如果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不会在工作时间内出现在工作场所内,就不会因此受到伤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然如此,所以在实务中首先判断的是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出现了阻断因果关系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院给出解释,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但如果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者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因为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阻断了劳动者致害与工作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