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一览

时间:2017-01-22 16:16:0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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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来保障健康。

二、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三、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四、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

五、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六、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七、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八、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九、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十、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十一、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十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十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十四、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十五、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