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记录和诊断报告既是科学资料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记述的内容必须客观、淮确和完全,文字的表述必须明确。记录内容除死者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等)和送检单位、死亡和剖检的日期与时间以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器检查结果,曾经有过的病理诊断及病理号,临床诊断等。这些内容直接填写在尸俭申请书上即可。
二、肉眼检查所见:可按剖检顺序记录,体表、头颈部、胸腔壁、腹腔、胸腔、心包、纵隔、心脏和大血管、肺和气管支气管等各系统器官。
三、显微镜检查所见:可按肉眼检查顺序排列各器官,记录组织学和细胞学的所见。如另有微生物学检验、毒物分析等结果.记在显微镜检查之后。
四、病理诊断
(一)主要疾病,即与死亡直接有关的原发疾病
(二)继发疾病,即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疾病,继发疾病也可能是死因,例如心肌梗死继发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与死亡直接有关
(三)伴发疾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与主要疾病无联系的疾病,如死于肺癌者同时有动脉粥样硬化。诊断时按先主后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诊断要用规范的 疾病或病变名称,简明扼要;不能用形态描述(例如肺实变、虎斑心等)作为病理诊断。病理诊断又必须按尸检者所能查到的病变为基础,某些疾病或病理过程以功能性异常为主而在肉眼和显微镜下无特征性病变可见的,不能列入病理诊断,只能在讨论中结合临床表现作分析推论,例如休克、癫痫、过敏、动脉痉挛等。
五、小结和讨论
(一)总结尸检主要所见,亦即病理诊断的主要依据
(二)死因结论.如死因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作分析和推论
(三)临床现象、疑问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之处的解释、解答或讨论。
六、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
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