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二、构成要件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有医疗技术损害的行为主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诊疗活动中,超出诊疗活动的场合,或者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主体,如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都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即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非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而构成其他医疗损害责任。
(二)损害事实主要是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
1、受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收到侵害,使患者的生命权丧失,或者使患者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具体表现为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和身体的损害等。
2、受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之后因此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此遭受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是受害患者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患者或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损害,是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就其过失行为负赔偿责任。
认定医疗技术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实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是指按照社会的一般知识经验判断,某种行为能够引起某种结果,而在现实中,这种行为确实能引起这种损害结果,这种行为就是这种损害后果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四)医疗技术过错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错。
医疗技术过错表现为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务人员的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负责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时监督、监管不周的过失,采推定形式。医务人员不具有过失者,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过错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