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二、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具有资质并登记在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鉴定内容
一般来说,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医疗机构是否预先尽到告知义务;
(三)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四)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六)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五、鉴定材料
为了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保管在患者处的门诊病历、保管在医疗机构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具体可以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