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6日上午,钟贵茂因不慎从自家的木楼上跌下致伤,其儿子便把钟贵茂送至被告医院救治。在该医院门诊做了X光片检查后,经诊断为:(1)左锁骨不完全性骨折;(2)心脏增大即医学上所称的高心;(3)L3-5椎体不同程度骨质增生。由于X光片条件差未见明显的肋骨骨折及血胸的征象,所以该医院未做进一步诊断,患者钟贵茂给予保守治疗。同年10月9日,患情出现恶化,在原告的要求下医院给患者重新拍片检查其的摔伤情况。经再次做透视X光检查发现:(1)患者左第3、4、5、6肋骨骨折;(2)中等量胸腔积液即血胸;(3)心脏增大即医学上所称的高心。原告在发现患者有血胸的并发症后强行要求转院治疗,被告医院也同意原告将患者钟贵茂转院至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钟山县人民医院治愈出院,约在两个月后患者钟贵茂在其家中死亡,且至今死因仍未能查明。后原告就钟贵茂的死亡情况向被告反映。被告在征求原告方的意见后,同意就钟贵茂的死亡原因提交贺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技术认定,经鉴定后贺州市医学会作出医学分析意见:(1)死者钟贵茂在被告医院住院,2013年10月6日的胸片提示有左肋骨第3、4、5、6骨折,院方存在漏诊。死者钟贵茂于同年10月9日复查胸片确诊后即转送钟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符合诊疗常规。(2)死者在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出院后钟贵茂在其家死亡。患者钟贵茂的死亡××其在被告处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4年12月31日,六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诊疗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其各项诉称请求被告钟山县公安中心医院赔偿六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50866.08元、精神抚慰金58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7800元、交通费1600元、鉴定费2200元以上六项共计123466.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钟贵茂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三、案情分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钟山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表明,术后患者恢复情况良好,能自由活动、精神良好,无明显咳嗽咳痰;血常规、肝功、生化等基本正常,伤口未见红肿、感染表现。由此可见,患者钟贵茂是转院至钟山县人民医院治愈后出院的,出院两个月后患者钟贵茂在其家中去世,后因原告未同意就钟贵茂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未能查明钟贵茂确切的死亡原因。故对于六原告诉称被告在对患者钟贵茂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最终因无法确诊钟贵茂的实际病情以致延误治疗,导致患者钟贵茂出院后不久死亡的陈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傅某清、钟某某、钟某爱、钟某荣、钟某英、钟某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六原告共同负担。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