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时间按规范固定病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或其委托律师如果怀疑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可能性,病人及其家属就会在第一时间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是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很大程度上也以病历为基础,因此医院必须在第一时间俺规范固定病历证据。
需要补充的就应该及时补充,这里并非是指要篡改病历,篡改病历一旦被法院认定,医院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病历并非完全不能修改,,由于抢救当时的时间限制和病历书写的不规范可能产生书写不够全面或书写错误的情况,这时只要按照病历修改的规范修改即可,切不能不按规范修改而被病人怀疑篡改或伪造。
二、主动并及时告之尸检
尸检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可以为医学技术鉴定或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是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许多时候,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会折中判决医患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如果医院认为自身确实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死因能够证明自身诊疗行为无过失的,就应反复提醒患者甚至可以主动要求患者家属接受尸检,如患者家属坚决不同意的,则应保留相关证据。
三、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某一行为发生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就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认可。
四、必要时封存保留实物
因药品、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了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学医提供机构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之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