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时间:2017-02-09 13:17:49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他们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可能是共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可能与本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与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张具有独立性,与本诉讼的原告及被告的利益均相排斥。

2、对立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参加之诉,也可以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无权强制其参加诉讼。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的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关系

(一)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的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二)相同点

1、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2、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3、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