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失
急救措施不得力、错过最早施救时间,如何认定医疗机构过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活动
2. 患者遭受损害
3. 诊疗活动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 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主观过错
关于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程度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尽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 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
2. 《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伪造篡改和销毁病历等)。
三、审判依据和案例
1. 《侵权责任法》(2009)的过错责任原则。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4条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各地在实践中采用不同原则,有的采用举证责任分配,患者就院方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医院就履行知情说明、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异物承担举证; 有的根据注意义务区分医疗过失、非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