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
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中国实行的还仅仅是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还没有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这两个工程行业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相当于一种变通了的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也局限于这两个工程行业。
工程监理制度成立之初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没有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实行微观工程管理活动;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业主也仅仅出于对法律的敷衍,而仅仅授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未获得相应的足够的授权,也无手段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监理的宏大任务。
由于中国的条块管理的实际状况,国家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家建设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出现了重叠,因此只能两家分工合作,也造成中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三、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工程监理专业术语
1.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 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3.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 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监理 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5.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6.监理员
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7.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8.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仅限于承包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
9.延期批准
延期是指延长了原定的合同工期,其原因是由非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 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延期批准则是最终决定,并成为新的合同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