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与不立案?

时间:2016-10-27 10:09: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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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对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告表的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案号及编号,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案情简述,立案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员的姓名和填表时间等。然后,承办人员将制作好的《立案报告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由该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同时,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先由告诉申诉庭的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庭负责人审批后,决定立案,并作出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不立案

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用《不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将不立案的原因及理由在7日内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有权向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自诉案件,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对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但被控告人确有严重错误或者具有一般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其他处分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