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号权的取得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二、商号的特征
1、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 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2、商号权具有精神 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三、商号的内容
1、使用权,即商号 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 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