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协商制度

时间:2016-10-28 09:50: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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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二、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三、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四、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五、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公证

(2)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