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实施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把握
行政复议的范围应从以下三步去把握:
第一,有10种情形是明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包括:①行政处罚案件;②措施案件;③许可证管理案件;④行政确权案件;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行政许可案件;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⑩行政给付案件。对比行政诉讼的7种受理情形,多出了三项“许可证管理案件”、“行政确权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第二,有2种情形是明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①内部行为;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行为。
第三,有两种须加分析确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①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即除上面列举的10种可以申请情形之外,所有其他未列举但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复议。②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做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三项例外,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