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伪造简历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已成常态;很多求职者都知道,简历要写的生动、精彩但不能夸夸其谈、胡编乱造。但是知道是一回事,自己遵守与否又是另外一回事。部分求职者为了吸引HR的注意,往往会在简历上进行“改造”。但是这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更没有包得住火的纸,一时的欺骗就像是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旦被引爆,那后果就只能由自己负责了。
一、伪造简历,造成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大多数求职者意识不到注水简历对劳动关系意味着什么,他们认为简历造假最多算做不诚信的行为。简历一般由学历和经历两部分构成,然而,公司在和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大多数公司为了达到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目的,会想尽一切办法证明简历存在虚假的情况,这时候学历的真伪,就成了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如经查证学历确实存在虚假情况,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就会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无效。一旦被查明学历造假,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员工在求职时存在欺诈行为,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现实中,求职者编造虚假的工作经历比虚构学历更为简单,效果也更好。因为用人单位在录用求职者时,往往更加看重其工作经历,有类似工作经历的人能够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般认为工作经历比学历更重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编造虚假经历的人趋之若鹜。但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为了证明员工存在工作经历造假的事实,同样也会千方百计的根据简历中记载的信息去查证。一旦工作经历被证实是虚构的,员工在仲裁庭或法庭就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因此,一旦简历被证实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况,劳动仲裁庭或法院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认定员工在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将可以判定劳动关系无效,员工被扫地出门也就是当然之结果。
二、伪造工作简历建立劳动关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索赔。
如果劳动者通过伪造工作经历、学历使用人单位误以为其符合所招聘职位能力,继而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履行工作任务时因不能胜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伪造简历严重可认定为诈骗,承担刑事责任。
但实际上,如果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严重,造假者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就是名噪一时的“北京大学假博士事件”,案件主角刘志刚伪造北京大学的本科、硕士以及博士学历,成功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教师职位,并获得了郑州航院为刘志刚提供的4万元安家费及一套120平米的住房。然而,刘志刚最终还是东窗事发。经郑州航院查实,刘志刚并非北京大学高材生,本人学历全系伪造。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志刚构成诈骗罪,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面对如今注水简历严重泛滥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两个:第一,广大求职者对以欺诈的方法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第二,在目前的劳动法律规范中,对以欺诈手段获取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上述两个原因,我们提出的解决建议有:
1.在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审查求职者简历中所述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情况。应聘的职位越高,审查程序应该越严格。在办理入职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文件,一旦求职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被证实造假,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解聘。
2.对目前调整因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法律进行修改,增大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并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造假者应向用人单位承担的各种法律后果。
3.为了更好的解决注水简历泛滥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不应随便调高入职门槛,原本专科生能够胜任的工作非要安排硕士生上岗,这样既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侧面也助长了各种造假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