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一、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条款结构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二)监理人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四)监理人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六)监理人的责任;
(七)委托人的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监理报酬;
(十)其他;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三、组成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监理合同除”合同”之外还应包括: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3)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标准条件
内容含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
3.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