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权利义务

时间:2016-10-28 09:56: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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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当中,都反映了这种关系。为了使合同更加清晰、明确,便于掌握,在制定中,把双方在执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列在一起设立了“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在掌握中应注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成对出现的,在制定一方权利的同时约定了另一方的义务。

归纳起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