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理的定义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的产生原因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三、法定代理的两种情况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法定代理人来说,担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民事义务。法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四、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五、法定代理的特点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