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在对商标的新颖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这两个概念不仅影响商标的注册程序中的审查、异议、驳回复审、争议等一系列活动,而且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判断正确与否,就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授权和商标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
1、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也应当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看类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对性,也要看其可变性。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主要考虑四点:
认定类似商品要综合考虑与商品有关的主要因素。认定类似商品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部门是否相同;
(2)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3)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是否为成品和部件的关系,一般专用部件与成品判为类似,例如自行车架与自行车,通用部件与成品不判为类似,例如电动机与剃须刀;
(5)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近似商标
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如果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个或经济上有关联的经营者时,就存在混淆的可能。
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应综合考虑商标的“音”、“形”、“意”(一般:意>形>音)及整体设计等因素,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实际交易的情况;
(3)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