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公司债券预审核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或者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公司债券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行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证券交易所收到涉及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进一步核查的;
(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项及第(六)项情形消除后,发行人要求恢复审核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证券交易所经确认后,于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核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核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影响上市条件或发行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终止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审核超过3个月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终止审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