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关注点之股东合规性

时间:2016-11-30 10:11:1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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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主体资格

1、禁止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

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现役军人(禁止)、职工持股会等。

2、有条件禁止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

(1)国有企业领导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银行工作人员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意见制定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4)国有企业职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二、股东人数要求(股东200人问题)

1、基本原则:上市公司直接股东与间接股东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通过设立持股公司或其他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方式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委托和信托持股现象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得超过200人。

2、股东超过200人的例外情形:

(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

(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3、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算一人,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来看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