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成功IPO上市之后仍需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持续监督,主要来自证监会、交易所以及保荐机构。
一、企业上市之后需要接受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管,同时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1、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三项,即日常披露监管、市场信息监管和上市公司运作监管。
(1)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的合并、分立,停牌、复牌)的监管。
(2)市场信息监管则主要包括报刊、网络等传媒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股票行情异常波动信息。
(3)公司运作监管交易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2、实时监控监管。交易所通过交易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事后统计分析,借助系统对价量异常行为的预警和报警,监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涉嫌违规的行为以及潜在交易风险。同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