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警示的含义
上市公司财务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它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对该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公司可能被解散;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于上述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公告证券交易所决定并提示相关风险。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根据《企业破产法》做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做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1、2项情形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股票因前述第二条(退市风险警示)第9项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6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前述第二条(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或者第10项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